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构建幸福和谐家庭
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全面两孩政策的主要内涵
(一)生育政策。
1.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2.“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3.不再实行生育间隔。
4.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如果有子女为病残儿或者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奖励政策。
基本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
4.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5.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违法生育处理政策。
1.对违法生育对象,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和标准:一是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4.2015年12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处理。
(四)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1.生育登记对象: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2.生育登记的内容: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孕情信息。
3.生育登记的途径:
一是公民自行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网站登记,或通过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也可登记。
二是公民到男女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现场填写生育登记表格完成登记。
4.生育登记所需材料:男女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外地户籍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同时出示居住证。
5.生育登记的作用: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动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需公民自费的项目,遵循自愿原则)。服务项目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孕产期健康管理;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孕产妇住院分娩;新生儿疾病筛查; 0-6岁儿童健康管理;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五)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制度。
1.对象: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2.程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未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所需材料:男女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因生育病残儿申请照顾再生育的需另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书(限于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出具)。因夫妻一方五级及以上伤残申请照顾再生育的需另提供残疾证(五级及以上)。在现居住地办理的需另提供居住证。
取消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环节,确需核实信息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按照内部工作流程主动联系有关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籍、婚姻多次变动或婚育情形难以核查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办理。
4.审批时限:自乡级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逾期视为批准。
5.申请途径:
一是公民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现场申请。
二是通过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预约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审批通过后可在全省任何乡镇(街道)打印领取《生育证》。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办理;基层办证机构可探索代理办理。
全面两孩政策具体问题解答
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今后将不再实行计划生育?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强调,“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应有之义。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是否会出现人口高峰,是否会造成医院产科、幼儿园和中小学学位的紧张?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由于补偿生育的原因,未来几年出生人口可能明显增加,会对妇幼健康、产科儿科诊疗服务、入托、入学等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通过提高相关公共服务能力,增加服务供给,合理分配资源,这些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3.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是否还要办理生育证?
答:夫妻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实行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免费发给。
4.2016年后生育还要实行生育间隔吗?
答: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不再实行生育间隔。
5.《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实施后,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是否属于合法生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合法生育行为的前提均为夫妻生育,因此这类情形不能界定为合法生育。
6.为什么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关于再婚家庭照顾再生育的规定?
答: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这里所指夫妻包括再婚夫妻。
7.《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公布实施后,实施终止节育手术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是否还需要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答:不需要,公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家庭需要自主决定。
8.全面两孩政策后,能否允许代孕?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代孕行为不合法。
9.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能否享受延长生育假的福利?
答:根据修订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不能享受延长生育假的福利。
计划生育重点内容
(一)计划生育证件。
1.《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一孩、二孩的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所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生育证》: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到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申请,县级卫计部门审批。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含合法收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到女方户籍地计生办办理。2016年1月1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扶助政策。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在户籍地县或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二)再生育审批。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但是对复婚的夫妻,如果他们一起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只要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能再生育。
(三)违法生育处理。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不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一地交齐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周岁的女性由四川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2.扶助标准:每人每年960(80元×12月)元。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1.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2.扶助标准:伤残:每人每年4800(400元×12)元;死亡:每人每年6000(500元×12)元。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条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标准:每对夫妇每年120元。
3.发放渠道:奖励金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增加退休工资5%。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