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下如何调整完善
民生普惠政策与计生优惠政策有机结合
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普惠政策,就是无论作决策、谋发展还是安排部署工作,都必须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努力使群众得到好处、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计生优惠政策,就是让计划生育家庭先于其他家庭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的惠顾,让他们在普惠政策中享受特惠。如何把国家的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有机结合,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值得认真探索。
一、现有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十二五”以来,各地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为主线,围绕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减免、帮扶、救助、保障等内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初步形成了以“三项制度”为代表的国家基本制度为主线,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长效节育奖励为代表的地方重点项目为支撑,以优待、扶助、救助等为核心内容的基层特色项目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保基本、重奖惩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但是,就当前来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一)现行利益导向政策标准低、规模小、影响弱,与基本国策地位不匹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最初形成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强有力地政治动员和社会约束,利益导向仅作为辅助手段。新世纪以来,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开始转型,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理念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目前虽有重大进展,但与基本国策地位不匹配。一是与其他民生工程相比,现有利益导向政策投入规模普遍偏小。二是国家基本制度覆盖面偏窄、受益群众有限。三是现有奖励标准普遍偏低,导向效果不明显。
(二)普惠政策与计生政策不衔接,计划生育家庭优待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惠民政策,对于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普惠性政策都是按“人头”计算,客观上造成“多生孩子占便宜,少生孩子吃亏”,实际上直接或间接产生了鼓励早生、多生子女的不良导向,这不仅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影响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适度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而且也影响了政府的诚信,乃至社会和谐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作用。
二、普惠政策对计生政策的影响
2000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普惠、支农、助农政策,大大促进了农村的经济社会建设及发展,使群众得到了实惠。但是,这些政策的实施,没有考虑计划生育因素,与计生优先优惠优待政策不相衔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计生优惠政策受益面小且金额低,弱化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激励作用。我省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法定经济奖励政策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另一类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一对夫妇从独生子女生下来第一月开始享受每月原5元或现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计算为例,累计18年才只有1080元或2160元,还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妇虽然只生育了一个小孩,由于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金;二是离婚家庭只享受一方,再婚后生育了子女就不能享受;三是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因受户口、年龄、有无违法生育行为、残疾等级等一些政策条件限制,真正符合对象的人群偏少,与群众在现行的补助政策、惠农政策及医疗保障政策等方面的获益相比,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给群众带来的利益微不足道,已很难产生激励作用。
(二)普惠政策对多子女家庭比计生家庭多享受了国家的福利,客观上降低了多子女家庭抚育子女的成本,使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1、从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来看,免征农业税、对农民给予种粮补贴、农资补贴、农机购买补贴、沼气建设补助、“家电下乡”补贴以及扶贫开发等对农民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收益增多,这些惠农政策也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利益,家庭人口多就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人口就少享受,对计划生育家庭显失公平。
2、从城镇医保、城镇低保、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来看,不管是不是计划生育贫困家庭都可以从政府获得不等的补助金,部分因违法生育导致家庭贫困的还可以购买政府补贴的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廉租房补贴和优惠,或者享受农村(城镇)低保、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从农村养老保险、新农合政策也同样存在家庭人口多就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人口就少享受,对计划生育家庭显失公平。
3、从当前因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库区移民、修路等占地拆迁中,按人头发放补偿金的一些政策也直接冲击计生优先优惠政策。农村实行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依法流转,使孩子多就土地多的农村家庭获得更多的持久收益,而计划生育家庭孩子少就土地少的收益就大大减少。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看,一些经济发展快的集体经济组织按人口分配集体收益,孩子多的家庭分配多,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利收益与非计划生育家庭相比差距很大。从征地补偿和库区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看,征地补偿在基层大都按人头发放,尤其是城乡结合部,每人高达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土地补偿金使人口少的计划生育家庭比非计划生育家庭的收益大打折扣。库区移民按人发放生活补助的制度,也造成了计划生育家庭获益少的现实。
三、加强普惠政策与计生优惠政策有机结合的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就要求各级在健全完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同时,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生问题纳入社会发展的大框架之下,搞好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衔接,加大利益导向力度,使计划生育家庭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同时得到更多的实惠。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加大宣传普惠政策与计生优先优惠政策衔接的重大意义。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普惠性政策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产生影响的科学数据分析,提高党政领导对普惠性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重视程度,从而协调有关部门在执行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普惠性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衔接的政策措施。建议政府在改善民生工作中,应最先关注、帮助和扶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对发展水平低的贫困山区的计划生育家庭,更应给予特别关注,加大帮扶力度,使他们先于他人走出贫困、走向富裕。
(二)要密切关注国家出台的各项发展社会事业、关注民生的经济社会政策。加强各项普惠政策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效益和影响两个方面的探讨,及时提供给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参考。如在实施教育免费、补助和助学制度时,如何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标准;在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时,如何减免计划生育家庭个人交费部分;在实施大病救助制度时,如何提高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在落实城乡低保制度时,如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高标准;在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时,如何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在建立实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时,如何提高对计划生育家庭的补贴标准;计生特殊家庭在未达到奖特扶年龄前如何帮扶,如何与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衔接等等。
(三)建立健全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决策协调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政策制定征求意见机制。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使人口计生部门从政策制定的源头参与,及时提出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机制。在人口计生部门与政策制定相关部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要充分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决策协调作用,及时召开高层次的领导小组协调会进行协商,确保在相关政策制定的环节体现“国策上位”原则。
三是建立健全政策实施的协作配合机制。普惠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一经通过,就要明确具体执行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把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确保有序运行,确保实施效果。真正形成社会性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格局。
四是加强对普惠性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衔接情况的考核引导。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衔接情况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人口责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有待科学融入普惠政策之中。同时,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各项法定奖励政策及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建议把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衔接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范围,纳入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视察的内容,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各项利益导向政策落实率,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