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安全保障始终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两孩政策,推进健康中国和健康达州建设,进一步预防减少全市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地和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对标管理,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
严格落实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首诊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国家的《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对首诊孕妇全覆盖进行风险筛查,将筛查结果及时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或产科门诊病历、《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并将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妊娠风险评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每位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按照《通知》中《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或产科门诊病历及《母子健康手册》上进行相应颜色的标识,全面落实5种颜色分级管理,同时将评估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信息报送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2016年下发的孕产妇风险因素评估及分级标准不再使用,全市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务必采用全国统一的分级标准并严格按《通知》各项要求执行。
二、紧盯重点人群,规范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职责,对所有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安排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生负责高危孕产妇的诊治及保健管理服务,做好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和信息报送,尽早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接,务必落实好高危孕产妇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高危孕产妇个案信息,并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随访并督促高危孕产妇遵医嘱就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流动高危孕产妇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协同做好流动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做好辖区内助产机构服务能力的调查和评估,制定不同疾病、不同风险级别的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并组织各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开展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救治。
三、聚焦重症救治,强化产儿科急救网络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四川省儿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版》、《达州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救治和转诊工作方案》、《关于建立达州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的通知》、《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川卫办发〔2016〕178号)等有关要求,完善产儿科急救指挥体系和救治体系,务于今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市、县两级指定承担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的医疗机构要严格对照《四川省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指南》(川卫发〔2016〕109号)和《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指南》要求,不断加强救治中心的建设,完善救治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强化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每一个救治中心要统筹建立起与医疗保健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等单位的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以及机构内部多科室协作。服务半径大、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与邻近地区建立区域协同救治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救治中心和助产机构之间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和联络图,确保危重救治网络覆盖所有助产机构,构建起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市级两家急救中心要实行分片管理,我委将两家救治中心的高危病例救治和死亡情况列入救治中心考核评估指标,充分发挥市级救治中心的技术指导和幅射作用。市中心血站要优先保障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用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结合实际,在县级急救分中心加强血库建设,适当增加各种血型的备血量,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切实保障产科用血。
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达州市中心医院、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务必在9月28日前,将产科急救指挥体系和救治体系建立情况(附表1、2、3)以及覆盖所有助产机构的救治联络图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
四、提升救治能力,确保培训和演练全员到位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尽快组织辖区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强化母婴安全意识,掌握筛查、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全面规范地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随访等管理工作。要针对本地区近3-5年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主要死因,制订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在岗人员救治能力。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多学科合作机制,保障孕产妇急救设施配备,强化应急反应能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覆盖救治中心和助产机构的产科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市级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每年至少开展4次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培训和演练。各县(市、区)产科急救中心和助产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产科急救技能培训或演练。
五、强化职能职责,建立有序的孕产妇管理制度
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台帐。全市所有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台帐,对首诊的孕产妇要按照国家《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标准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评估情况要建立起统一的台帐,将高危孕产妇个案信息上报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的个案信息,将信息报表统一上报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并将信息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随访并督促高危孕产妇遵照医嘱就诊。
建立高危孕产妇分级统计报告制度。县级要结合孕产妇系统管理、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和当地母子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登记及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务必在每季度首月13日前将上一个季度本辖区内的四川省高危孕产妇筛查评估管理季报表(附表4)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部。
建立危重孕产妇监测和评审制度。各级急救中心负责监测并上报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在每季度首月13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的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季报表(附表5)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部。各急救中心每月至少组织1次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县级每季度1次、市级每年2次,逐级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总结分析危重孕产妇管理救治的经验与教训。
坚持孕产妇死亡直报制度。将所有孕产妇死亡(包括流动孕产妇)全部纳入报告范围。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立即自行复印孕期保健和住院全程病历资料,并向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通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24小时内逐级向市级妇幼保健院电话报告,并于7日内组织死亡调查,收集孕期保健和住院治疗全程病历资料,在四川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上报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各地要加强母婴安全数据质控,确保母婴安全数据报送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对于发生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漏报、瞒报的机构和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落实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在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2周内完成自评和县级评审;市级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专家在1个月内到孕产妇死亡机构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妇幼保健院;市卫生计生委每半年组织1次全市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六、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母婴安全管理全覆盖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深刻认识没有母婴安全就没有全民健康这一核心要义,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有效强化领导责任、沟通协作、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个案报告、专案管理、通报约谈等机制,将母婴安全工作纳入相关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问效力度,兑现奖惩措施,确保制度有效落实。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切实履行保障母婴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母婴安全质量管理,定期对本机构母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有效保障母婴安全。
联系人:
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 文祖学、杨晨
联系电话:2130540
市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管理部 何青联系电话:18989165280
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附表4
四川省高危孕产妇筛查评估管理季报表
统计时限: 年 月- 月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县(区、市) |
产妇数 |
风险 筛查 |
风险评估数 |
黄色 风险 |
橙色 风险 |
红色 风险 |
紫色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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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数 |
阳性数 |
人数 |
人数 |
专案管理数 |
人数 |
专案管理数 |
人数 |
专案管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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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四川省 市(州)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季报表
统计时限: 年 月- 月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级别 |
机构名称 |
产妇数 |
危重孕产妇数 |
危重孕产妇救治转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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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发生数 |
下级转诊数 |
治愈或好转出院人数 |
上转人数 |
死亡人数 |
放弃治疗出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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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救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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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救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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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WHO孕产妇危重症筛选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1、休克。2、发绀。3、呼吸速率>40次/分钟或者<6次/分钟。4、少尿或无尿。5、凝血功能障碍。6、心搏骤停。7、子痫前期伴有黄疸。8、子痫抽搐。9、脑卒中。10、全身性抽搐持续状态。11、中度或重度昏迷。
实验室检查:1、氧饱和度<90% 持续60分钟及以上。2、PaO2/FiO2<200mmHg。3、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4、胆红素>100μmol/l 或>6.0 mg/dl。5、PH<7.1。6、乳酸盐>5mmol/L(>45mg/dl)。7、血小板减少(<50×109/L或50000/ul)。
管理措施:1、持续使用血管活性药。2、因感染或出血行子宫切除术。3、输入≥5个单位的红细胞悬液或全血≥1000ml。4、非麻醉因素的气管插管。5、急性肾衰竭所致血液透析。6、心肺复苏。
国家卫计委通知:
http://www.moh.gov.cn/fys/s3581/201707/8a786fae7e4d480c94fb0e09c89ab5f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