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7号建议 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3 00:00:00   浏览量: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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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卫函〔2016174

 

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7号建议

协办意见的函

 

市委政法委:

汤继尧代表在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对农村精神病人救助监管办法的建议》(第067号建议)已收悉。现将协办情况函告如下:

我委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1030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发〔2013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25)文件要求,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和治疗。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防控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工作,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卫生计生委按照部门职责成立了达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疾控中心,强化了对精神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2015年,达州市卫生计生委成立达州市精神卫生中心(挂牌在市民康医院),负责全市严重精神障碍及易肇事肇祸患者的管理技术指导和规范建立应急相关处置,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筛查治疗、随访管理和康复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本系统精防联席会议,切实解决易肇事肇祸精神患者管理治疗相关问题,减少肇事肇祸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建立健全了达州市委宣传部和市卫计委等16部门关于建立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强化了部门协调配合;根据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网格员参与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和群防群治作用的意见》(川综治办〔2015114号川机号发388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完成了与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分中心网络连接,相互交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信息,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患者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

二、改善医疗救治条件,提高专业机构能力

我市已在“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当中明确了在各县(市、区)新增建立精神病医院的设置规划,为改善医疗救治条件,加快精神病医院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我委将按照“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资”的原则,加大对精神病专科医院和承担精神病治疗的基层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经费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各项软、硬件条件,来满足全市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就诊治疗的需求。

三、坚持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一是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接受救治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按县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二是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由当地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规定的报销比例上浮10%支付。因家庭生活困难无能力支付剩余部分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三是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按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四是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在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在优抚医疗经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解决。五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提高10%。六家庭生活困难的精神病患者,其生活费用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予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按所在地城市低保A类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

联系人:疾控科 刘轻高  214713818982877722

 

 

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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