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达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5 00:00:00   浏览量: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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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达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6年达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新农合市级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群众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32号)精神,结合达州新农合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2016年达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坚持方案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坚持分级医疗与便民利民相结合;坚持多措并举控费,提高受益水平。

二、具体内容

(一)参合管理。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等政府资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和农村流动就业人员,其当年已参加新农合的,在参合地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至当年1231;如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中止享受新农合待遇,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合(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乡)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

(二)基金分配和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普通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和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风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提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年度筹资总额扣除补提风险基金后的25%以内。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群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支出。不予支付或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详见附件《达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及定限额医疗费用范围(2016年版)》。

(三)住院统筹补偿。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为推进基层首诊,合理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对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偿政策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一般乡卫生院

150

90

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

88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

75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

65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1100

55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1300

50

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1500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