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卫生局 达州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分)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公安分局,市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达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附件1),并就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卫生、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签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两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细化落实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进一步增强对证件毁损、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构)依法出具。各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及《达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严格按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不得为异地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也不得以外地的《出生医学证明》换领本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各签发机构要积极配合卫生、公安行政部门完成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协查工作,不断强化管理、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与岗位培训,加强证件存储场所的安全管理,不定期督导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汇报,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同时,要将《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签发流程与有关要求,指导孕妇及其家庭提早做好新生儿姓名确定及相关资料准备,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出生1年后才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必须由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该新生儿是否上户的证明,并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但对于新生儿姓名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而无法进行户籍登记的,可由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该新生儿不能进行户籍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再为其重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开具《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如果随母或随第三方姓需父母双方到场作出书面承诺。对符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条件的,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签发机构出具婴儿是否已登记入户的相关证明,再给予办理。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应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四、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原则上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在达州市所辖县(市、区)的车、船、飞机等特殊情况下急产出生的新生儿,产妇须经助产医疗机构接诊观察处理,并填写完整的急诊出诊记录及产妇、新生儿基本信息、一般状况,由该医疗机构所在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未经助产接生单位接诊观察处理的,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住院分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查处非法家庭接生,对从事非法家庭接生的人员加大惩治力度,坚决杜绝非法家庭接生。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家庭接生且从未办理过《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因特殊原因需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作亲子鉴定,并由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是否已上户的证明,再按程序和相关要求办理。
五、对非婚生育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一定要严格、谨慎,从严把握。凡在我市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非婚生育婴儿,以及在达州市境内车、船、飞机等特殊情况下急产出生的非婚生育婴儿,公民有义务提供婴儿父母的真实信息,各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维护婴儿的基本权利,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婴儿出生情况和血亲情况。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非婚生育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写出书面声明(附件3),并在声明上注明以后添加父亲信息需亲子鉴定,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单亲婴儿姓名的姓氏只能随《出生医学证明》显示的母亲姓氏。
附件:1.达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表1—表12
3.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声明
达州市卫生局 达州市公安局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1
达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须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1),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空白证件,并将领取人资料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代领、替领。
二、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专柜保管。在证件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2),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严禁涂改。手写无效。各签发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上登记备查。
签发机构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军官证和士兵证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原件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被涂改或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证明。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能够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换发制度
(一)换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其他签发机构无换发权限)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而不能上户的;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4.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当事人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口的为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4.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
5.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新生儿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
6.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当事人应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7.如果新生儿未上户,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上户证明。
原签发单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核实后,由证件管理机构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表7),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其他签发机构无补发权限。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书面申请、父母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原签发机构的原始病历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上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已上户新生儿需提供户口页复印件),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表8),经确认情况属实,申请人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政府新闻报刊媒体声明作废两周后,可予以补发。已登记上户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表9),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应对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单位进行督导,责令整改,并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表10)。于再次领取空白证件时将废证及登记明细逐级报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当年废证须全部上交至达州市妇幼保健院,由达州市妇幼保健院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四川省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计算机数据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11)。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空白证件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证件管理机构,同时须在48小时内将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编码、丢失原因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丢失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证件信息规范填写制度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表中父母信息栏需认真对照新生儿父母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如实填写;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填写和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规范填写、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二)《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氏应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自造字以及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2.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符号。3.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三)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新生儿姓名”和“新生儿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新生儿父母的其他信息栏只能填写中文。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住址”栏可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薄的号码填写。
十一、统计报告制度
(一)申请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前,须逐级向当地证件管理部门上报前期已签发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据,未报送已签发数据库数据的将不予发放新证。
(二)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表12)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10日前发电子邮件至lysbjsjx@163.com,纸质报表于20日前上报达州市妇幼保健院项目办。
十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做好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十三、违纪违规调查处理制度
(一)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同时,还要根据情况作出在卫各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分)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公安分局,市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达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附件1),并就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卫生、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签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两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细化落实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进一步增强对证件毁损、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构)依法出具。各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及《达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严格按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不得为异地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也不得以外地的《出生医学证明》换领本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各签发机构要积极配合卫生、公安行政部门完成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协查工作,不断强化管理、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与岗位培训,加强证件存储场所的安全管理,不定期督导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汇报,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同时,要将《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签发流程与有关要求,指导孕妇及其家庭提早做好新生儿姓名确定及相关资料准备,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出生1年后才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必须由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该新生儿是否上户的证明,并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但对于新生儿姓名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而无法进行户籍登记的,可由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该新生儿不能进行户籍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再为其重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开具《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如果随母或随第三方姓需父母双方到场作出书面承诺。对符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条件的,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签发机构出具婴儿是否已登记入户的相关证明,再给予办理。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应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四、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原则上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在达州市所辖县(市、区)的车、船、飞机等特殊情况下急产出生的新生儿,产妇须经助产医疗机构接诊观察处理,并填写完整的急诊出诊记录及产妇、新生儿基本信息、一般状况,由该医疗机构所在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未经助产接生单位接诊观察处理的,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住院分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查处非法家庭接生,对从事非法家庭接生的人员加大惩治力度,坚决杜绝非法家庭接生。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家庭接生且从未办理过《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因特殊原因需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作亲子鉴定,并由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是否已上户的证明,再按程序和相关要求办理。
五、对非婚生育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一定要严格、谨慎,从严把握。凡在我市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非婚生育婴儿,以及在达州市境内车、船、飞机等特殊情况下急产出生的非婚生育婴儿,公民有义务提供婴儿父母的真实信息,各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维护婴儿的基本权利,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婴儿出生情况和血亲情况。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非婚生育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写出书面声明(附件3),并在声明上注明以后添加父亲信息需亲子鉴定,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单亲婴儿姓名的姓氏只能随《出生医学证明》显示的母亲姓氏。
附件:1.达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表1—表12
3.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声明
达州市卫生局 达州市公安局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1
达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须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1),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空白证件,并将领取人资料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代领、替领。
二、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专柜保管。在证件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2),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严禁涂改。手写无效。各签发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上登记备查。
签发机构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军官证和士兵证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原件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被涂改或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证明。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能够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换发制度
(一)换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其他签发机构无换发权限)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而不能上户的;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4.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当事人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口的为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4.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
5.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新生儿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
6.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当事人应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7.如果新生儿未上户,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上户证明。
原签发单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核实后,由证件管理机构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表7),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其他签发机构无补发权限。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书面申请、父母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原签发机构的原始病历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上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已上户新生儿需提供户口页复印件),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表8),经确认情况属实,申请人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政府新闻报刊媒体声明作废两周后,可予以补发。已登记上户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表9),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应对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单位进行督导,责令整改,并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表10)。于再次领取空白证件时将废证及登记明细逐级报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当年废证须全部上交至达州市妇幼保健院,由达州市妇幼保健院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四川省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计算机数据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11)。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空白证件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证件管理机构,同时须在48小时内将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编码、丢失原因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丢失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证件信息规范填写制度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表中父母信息栏需认真对照新生儿父母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如实填写;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填写和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规范填写、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二)《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氏应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自造字以及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2.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符号。3.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三)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新生儿姓名”和“新生儿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新生儿父母的其他信息栏只能填写中文。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住址”栏可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薄的号码填写。
十一、统计报告制度
(一)申请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前,须逐级向当地证件管理部门上报前期已签发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据,未报送已签发数据库数据的将不予发放新证。
(二)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表12)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10日前发电子邮件至lysbjsjx@163.com,纸质报表于20日前上报达州市妇幼保健院项目办。
十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做好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十三、违纪违规调查处理制度
(一)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同时,还要根据情况作出在卫生系统通报批评、责成当事人书面检讨、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调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岗位等相应处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在《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检查及协查中暴露出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各医疗机构及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并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要通过对当事人开展停岗学习、反省整改等措施,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通过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位管理制度,并加强防范,坚决杜绝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本制度由达州市卫生局、达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生系统通报批评、责成当事人书面检讨、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调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岗位等相应处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在《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检查及协查中暴露出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各医疗机构及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并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要通过对当事人开展停岗学习、反省整改等措施,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通过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位管理制度,并加强防范,坚决杜绝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本制度由达州市卫生局、达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