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工作的通知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01 00:00:00   浏览量: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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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建立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5〕65号)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以下简称示范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
  (一)基本条件。
  1.示范市以市(地)(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可为区、县)为单位。
  2.申报单位达到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标准。
  3.申报单位发展基础好、工作措施实、区域代表性强,在全省(区、市)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创建数量。2015年拟建立示范市32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个,原则上在原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试点市中产生。计划单列市参加所在省份的推荐申报。
  (三)推荐程序和材料。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要严格按照推荐申报的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评选,确定拟推荐的单位,于2015年7月15日前正式报我委家庭司。
  候选单位需填报《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我委将于7月31日前完成对候选单位的资格审查,不符合推荐申报基本条件的单位,将不予参加今年的评选。
  二、评估验收
  (一)时间安排。我委将于9月底前派出评估验收组,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示范市候选单位进行抽查评估验收。评估验收不合格的,不再补充推荐。
  (二)纪律要求。示范市评估验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在组织评估验收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申报单位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得到旅游风景区游玩,不得到娱乐场所高消费娱乐。评估时要轻车简从,每到一地主动申明评估纪律,当地政府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违反纪律要求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要以严明的纪律和公正的行为把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打造成清正廉洁的品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严格相关工作程序,按时完成推荐申报任务。
  (二)各地在推荐申报过程中,要加大对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增强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我委将对被认定为示范市的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工作水平严重滑坡、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示范市及时上报我委,按程序取消示范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