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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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2〕670号

 

 

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附四院:

为加强我省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确保卫生应急物资的供应,我办组织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17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省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确保卫生应急物资及时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加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应急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用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需要时,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供应及时,调用有序,应对有效。

第三条 卫生应急物资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储备、总量适度、动态更新、储备单位负责管理、政府调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卫生厅应急办负责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设置卫生应急药品器械、化学品中毒抢救药品、传染病防控物资储备库,各存储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划拨一定的专项资金到4个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所在单位,用于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各储备单位提出需要实物储备的储备物资品种、数量、价值,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储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品种控制、总量适度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具体品种的效期及质量要求,按计划对储备物资进行轮换、更新和补充。储备物资目录、数量、有效期等需报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切实加强其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实行月检制度并建立检查档案。储备物资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实行复核签字制度,并按照统一要求对应急物资进行标签编码,做到“实物、标签、台帐”三相符。

第八条 各存储单位自身储备的物资与省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分别存放,并单独做帐。

第九条 储备物资地点必须具备防火、防盗、警报(或监视系统)设施,并按照重点安全保卫部位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卫生应急物资是指用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医疗救治需要的检测、消毒、杀菌、灭蝇、解毒试剂、药物,以及卫生防病、医疗用设备、药品、后勤保障物资(不含平时医疗机构对特殊病人治疗需要的紧缺药品、设备,医疗机构日常急救药品、设备由本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储备)。

卫生应急物资包括以下十二类:个人防护、医用器材、医疗急救装备、后勤保障装备、现场采样设备、现场检测试剂和设备、消杀器械和药品、中毒救治药品、核和辐射抢救药品、重大事件发生后抢救药品、传染病救治药品、疫苗和血清。

第十一条 根据各类物资的特点分别采取实物储备、流通储备、能力储备和应急资金储备等储备方式。

实物储备: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以实物形式储备在储备机构内。实物储备包括省经信委指定的省级医药物资储备单位储备的物资、本规定第四条中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储备的省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储备的物资。各单位自身储备的卫生应急物资的管理参照该规定执行。

流通储备:对不便保管、效期短或不能及时从市场上购买的物资,卫生厅以计划合同方式,用一定比例的储备金做抵押,将物资储存在相关企业。

能力储备:省卫生厅或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承储单位掌握卫生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在需要时联系厂家及时提供应急物资。

资金储备:省卫生厅预留一定数量的资金并根据应急需要购置物资。

第十二条 卫生应急物资的调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表附后),物资储备单位提出意见并报省卫生厅应急办审批同意后,向承储单位发出调用通知单,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备案。

第十三条 在实物储备物资不足的情况下,省卫生厅应急办请示厅领导同意后可以向生产厂家紧急采购应急物资。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调用各储备库卫生应急物资后应及时下拨资金补充采购。

第十五条  储备的应急物资到期前1月,承储单位登记造册。报卫生厅应急办审核后进行报废处理;同时提出需要补充的物资需求,由省卫生厅划拨资金补充更新。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对各承担储备任务单位的物资储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省卫生厅责令相关单位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30日起实行。

 

附表:卫生应急物资申请调用表

 

 

 

 

 

 

附表

四川省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用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章)

 


 

调用事由

 


 

 

 

申请调用物资信息

类别

型号

数量

价值

 


 


 


 


 


 


 


 


 


 


 


 


 


 


 


 


 


 


 


 


 


 


 


 


 


 


 


 


 


 


 


 


物资储备单   位

 


物资储备  

单位意见

 


卫生厅批准人签字

 


 

抄送: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