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15 00:00:00   浏览量: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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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扎实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我委起草了《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信函请邮寄:达州市通川区永祥街96号,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政编码:635000

2. 联系电话:0818-2121140,传真:2140537

3.电子邮箱:56526458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222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的意见(代拟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扎实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

实行计划生育近四十年,为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幸福达州作出了积极贡献。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人口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人口结构性矛盾凸显,老龄化程度较高,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实现人口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社会公共服务特别是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计划生育主要任务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行政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意见》精神,充分认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坚持国策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一)依法做好政策的组织实施。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做好相关政策的培训、宣传、解读。深入开展目标人群和生育意愿调查摸底,制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风险防控预案,引导群众依法、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确保政策有序实施、平稳落地。依法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政策衔接,认真研究制定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的经济、社会和家庭发展政策,建立完善女性生育保障、产假及女性再就业政策体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落实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需要《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后卫生计生部门免费发给。对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妻,及时主动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符合条件再生育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三)注重政策衔接。对政策调整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纳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在养老保险等方面不再予以倾斜。

(四)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政策研究,逐步构建支持群众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的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完善政策,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推进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哺乳室。根据出生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新增人口教育服务需求。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五)健全监测机制。完善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拓展出生人口监测网点,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互通。健全出生人口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出生人口数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计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人口统计数据研究,定期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准确掌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人口变动态势及政策执行效果,科学分析评估出生人口变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完备的配套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确保政策实施过程、生育秩序可控。

三、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六)大力实施便民服务。深化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改革。计划生育各种证件统一在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平台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实行声明领取,不实行审批。《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育后自动失效。优化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服务和承诺办证,对因多种原因或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法定或齐全的证明材料,受理、办理机关经多方核查也无法确认其婚育情况的,由夫妻双方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办理。推行委托办理,申请人确有特殊原因或实际困难无法亲自领取、申办计划生育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积极探索代办服务,切实方便群众。推进生育服务证与母子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机结合,实现多证合一、一证多用。

(七)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快儿童专科建设,改善妇女儿童就医环境和条件。加大儿科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医疗保健机构考核招录产科和儿科医生自主权,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产科和儿科医护人员薪酬待遇,着力解决产科和儿科人才短缺问题。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

(八)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政策外多孩生育的,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依法缴纳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生育多孩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九)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法律七进”,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行为,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结果“三公开”和处理与缴纳、收入与支出“两分离”规定。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社会保障等挂钩。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大依法行政培训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十)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落实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对流动人口全覆盖,增强流动人口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

(十一)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建设,稳定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推进卫生计生机构资源整合、工作融合。有效整合县、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势互补,增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稳定并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按政策妥善解决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计划生育协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平衡发展。

(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和帮扶救助活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生力军作用,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建设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四、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健康发展

(十三)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奖特扶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等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十四)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体系。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投入,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对扶助标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要贯彻落实好《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办〔201451号),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力度,妥善解决其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十五)着力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养老功能。加强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研究,深入推进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服务,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多样化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项目与精准扶贫等扶持政策有机结合,在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倾斜。探索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作用。

(十六)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卫生计生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增强性别平等意识。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深化区域协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强专项督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毫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十八)加强统筹协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部署,完善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加强政策协调,促进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加强信息互通,实现户籍管理、婚姻、卫生计生、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

(十九)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多形式、全方位加强计划生育宣传。突出重点,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广大人民群众为计划生育作出的重大贡献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的艰苦努力,宣传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并作好政策解读。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二十)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两孩政策部署,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对县(市、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专项督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