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批

发布日期: 2011-12-23 00:32:46
  四川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审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区域配置管理力度,根据《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和《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四川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制度。省卫生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卫生部核准并下达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指标后实施。

  省卫生厅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我省区域内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颁发。

  二、实行大型医用设备专家评审评分制度。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评审工作,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工作决策水平。

  三、四川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申报

  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卫生部直属医疗机构和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所在地市(州)卫生局初审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县级医疗机构应同时将配置申请报县级卫生局备案)。  

   2.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包括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其中,磁共振设备人员上岗证可替代CT人员上岗证。如聘用其他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必须将其注册执业地点变更为本单位。

  (4)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5)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3.市(州)卫生局初审的内容:

  (1)是否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规划范围内,即是否在已分配给市(州)的指标范围内;

  (2)是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3)床位数、业务指标等是否满足国家和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中提出要求;

  (4)人员上岗证是否齐全,注册地点是否正确。

  4.省卫生厅按以上原则对部属和厅属医疗机构上报的配置申请进行初审。

  (二)受理

  省卫生厅实行集中受理和集中评审制度,由省卫生厅计划财务处于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集中受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集中组织评审和批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

  (三)论证审批

  1.受理配置申请后,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现场提供全省配置规划情况等材料。

  论证评审的主要程序为:专家组推举组长主持论证评审会,省卫生厅提供我省规划配置指标情况及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专家组集体查阅、讨论后进行审核和评分。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卫生厅可要求相关市(州)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到场介绍当地规划配置和医疗机构现状等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2.省卫生厅综合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和专家意见,依据配置规划对配置申请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意见,并对不同意配置的意见阐明理由。

  省卫生厅对各医疗机构配置申请做出的批复意见,书面反馈给市(州)卫生局和部、厅属医疗机构,市(州)卫生局收到批复意见后,做好配置批复登记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申请单位领取配置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配置工作(县级医疗机构应将配置批复复印一份报县级卫生局备案)。

  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该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其书面报告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四)配置许可证印发

  1.申请

  医疗机构收到同意配置批复后,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国有医疗机构购买设备或其他医疗机构经政府拨款补助购买的设备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2),一并交省卫生厅。

  2.印发

  省卫生厅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核实批复情况和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后,经工作人员审核签字,承办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打印配置许可证。

  配置许可证打印后,由省卫生厅复印一份存底,并通知相关市(州)卫生局统一领取配置许可证,各市(州)卫生局要对发放的配置许可证进行登记管理,复印保存,并及时将配置证分发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应将配置证复印一份报县级卫生局备案)。

  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卫生部直属医疗机构和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所在地市(州)卫生局初审后,向省卫生厅提出设备更新申请。

  2.医疗机构申请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需组织论证,并提交《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3)等有关材料,属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旧设备进行处置,并将相关报废手续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受理及论证审批、配置许可证印发程序同上,医疗机构在上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时应将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一并送交省卫生厅。

  医疗机构上交的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乙类大型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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