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委员:
你在市第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引进和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建议》(第185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村卫生人员作为农村三级卫生保健服务网络最基层的人员,对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尤其是在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农民群众急诊急救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社会各方面关注和支持。
一、村卫生室人员的引进问题
(一)村卫生室人员情况。全市2772个行政村有村医7521人,村村都有至少一名合格村医。
(二)村卫生室人员的引进。一是补充。为加强贫困地区村医建设,我市今年12月又组织了一批45岁以下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报名194人,参加考试188人,目前省卫生计生委正在对成绩进行统计。二是乡村一体化。按照有效盘活乡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今年11月联合市人社局下发了全市《关于全面开展乡村卫生计生人员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通知》(达市卫人〔2016〕51号)文件,要求乡村卫生计生人员一体化管理在县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人员身份基础上,统筹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队伍,一体化使用。
(三)乡村医生的待遇问题。目前,中央和省、市出台了很多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以保障乡村医生在医改过程中的既得利益。首先是加强对各县市区医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各项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落实。一是落实省级、县级财政定额补助;二是落实实施基本药物的补助;三是落实好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四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四)关于养老保障的问题。自2012年以来,我委连同市人社局已通过多种形式向上反映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问题。今后若省上针对乡村医生出台了养老保险特别政策,我们将不折不扣地执行。我们将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的同时,积极争取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一是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及规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规定:“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因此,城乡居民既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国家和省针对乡村医生出台的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十分重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并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2015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2011年8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7号)进一步明确:“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乡村医生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问题
目前,65岁以上村医在全市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乡村医生管理和执业注册按属地管理,我委将督促各地结合实际,适时出台乡村医生退出及补偿机制。
(一)建立村医退出机制。对年满60岁的村医,将原两年考核改成每年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不宜履职的,不予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对医术好、群众信服的村医继续给予执业注册,由乡镇卫生院返聘,返聘期间进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二)建立乡村医生离岗养老补助机制。结合各地实际,联合人社、财政等部门研究出台村医年满65岁离岗养老补偿机制。村医在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由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每月按50元/年X服务年限发放补助费,服务年限不超过30年,补助费在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卫生特别是乡村医生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人事科 郭皓 办公电话:2106075,手机18982862877
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
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