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发布日期: 2011-12-23 01:04:37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

  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精神,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全省已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在确保新农合基金正常运行和安全前提下,大力推进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现将《四川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四川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

  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组织做好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

  二、范围

  全省已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在确保新农合基金正常运行和安全前提下,大力推进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三、救治对象及病种选择

  (一)救治对象。试点地区0-14周岁(含14周岁)的农村参合儿童。

  (二)病种选择。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四、定点医疗机构

  我省的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采取定点收治的原则,分别由省级定点医院和市级定点医院集中收治。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厅制定的诊疗方案(另文下发)分别开展培训、指导、会诊以及规范化治疗工作,提高全省医疗机构救治儿童白血病患儿的水平,最大限度提高患儿的治愈率、降低死亡率。

  五、补偿审批程序

  (一)申请。患有儿童白血病(限上述两种病种)的参合患儿,由其家属(监护人)携带患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证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到所在试点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提出救治申请。

  (二)审批。试点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其身份、年龄和病情核实后,出具《四川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患儿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将《登记表》交主管医生,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填报相关指标并加盖医院公章。

  六、儿童白血病最高限价标准及临床治疗方案

  (一)儿童白血病最高限价标准。

  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最高限价标准。

  (1)标准组诊疗总费用最高限价12万元:

  治疗第一年最高限价:8万元

  治疗第二年最高限价:3万元

  治疗第三年最高限价:1万元

  (2)中危组、高危组和合并其他疾病的患病儿童超出最高限价部分,按照新农合具体补偿方案执行。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最高限价标准。

  (1)诊疗总费用最高限价12万元:

  治疗第一年最高限价:8万元

  治疗第二年最高限价:3万元

  治疗第三年最高限价:1万元

  (2)合并其他疾病的患病儿童超出最高限价部分,按照新农合具体补偿方案执行。

  (二)临床治疗方案(另文下发)。

  七、费用补偿

  (一)入院提供资料。患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参合证和《四川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

  (二)费用补偿报销标准。参合患儿(限上述两个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按其医疗费用的70%进行补偿报销;农村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儿,按其医疗费用的20%进行医疗救助。

  八、协议管理

  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服务机构与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四川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样本)》(附件二)。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对参合患儿实行即时结报(不足最高限价标准的患儿,其医疗费用据实结算;超出最高限价标准的患儿,其医疗费用按最高限价标准支付),参合患儿入院时仅预交个人承担部分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农村白血病参合患儿相应的补偿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四川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反馈参合患儿参合地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试点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在每月25日前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九、其他

  (一)试点县(市、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社会意义,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治疗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患儿的甄别、诊断、转送和治疗工作,严禁不具备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以各种形式拖延患儿的诊断治疗。对不按规定流程和临床治疗方案擅自开展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救治费用一律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省、市级定点医院要加强与服务协议地区的联系,加强区域合作,组织开展巡回医疗和业务指导,建立试点工作专项档案。

  (四)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做好参合农民的转诊工作,简化并规范试点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并与农村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及时得到补偿。

  (五)各地要积极争取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组织的支持,扩大补偿渠道,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六)原《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234号)与本实施方案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七)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四川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

  2.四川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样本)

  

  

  

  

  

  

  

  

  

  

  

  

  

  

  

  

  

  附件1:

  四川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

  编号:

  
患儿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监护人姓名   与患儿关系   联系电话  
参合地            县(市、区) 新农合证号  
患儿身份证号码(或户口本编号)   患儿家庭详细住址  
初步诊断(病种名称):
患儿(或监护人)是否同意治疗:               患儿(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参合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参合地民政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疾病最高限价标准       (万元) 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       (万元)
出院诊断:

                   科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填写,患儿(或其监护人)、试点县新农合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存一份,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此表分别反馈试点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患儿监护人请注意妥善保管此表)。

  

  

  附件2:

  

  四川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样本)

  

  甲方:              (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服务机构)

  乙方:              (定点医疗机构)

  

  为方便参合群众即时报销儿童白血病救治费用,根据《四川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认真遵守国家及省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规定。

  第二条  乙方对收治的试点白血病病种患者,执行最高限价标准,并按文件规定比例垫付补偿资金。

  第三条  乙方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救治患儿费用情况按试点县分别汇总,形成结算单,交由甲方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乙方打印结算单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与每月15日前分别寄甲方、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并自留一份存档。

  第四条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上月乙方垫付资金的拨付。乙方与试点县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联网的,甲方应采取在线费用审核与拨付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结算与新农合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由甲方与乙方结算。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与新农合结算另行规定。

  第六条  根据条件和双方协商意见,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预付部分补偿资金。

  第七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支付乙方已垫付的补偿资金。

  第八条  乙方未按照当地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应补偿比例垫付补偿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补偿金额。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两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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