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发布日期: 2011-12-23 01:10:04
  关于印发《达州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达州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达州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达州市卫生局                  达州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达州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195号)精神和全市参合农民医疗服务利用情况,在科学测算和征求各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达州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筹资标准

  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230元/人,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0元/人,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村居民124元/人;省、市、县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村居民76元/人。

  二、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

  (一)门诊基金。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门诊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的25%提取。

  1.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补偿基金。各地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门诊医疗费用等因素提取一定数额的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费用补偿。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住院补偿。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占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达到10%的不得再继续提取。

  (三)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再将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狂犬疫苗、新生儿疾病筛查、慢性病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基金支出范围。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三、补偿方案

  (一)门诊费用补偿。

  1.门诊统筹补偿。坚持县(市、区)级统筹、乡镇管理,实行“总额预算、据实报账、超支风险分担、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门诊补偿原则上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常年在外务工农民门诊费用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设定在50%,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设定为60元。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和基金运行安全,各地要根据近2—3年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诊疗和药品费用水平等数据,科学测算,实施门诊总额预付。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各县(市、区)在基线调查基础上,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将高血压、糖尿病、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重症精神病等疾病确定为新农合大额门诊补偿特殊病种。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按达市卫发〔2007〕25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住院统筹补偿。

  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达到70%。2011年全市住院补偿方案为: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封顶线
统筹地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80 80% 7万
统筹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 60%
统筹地以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600 55%
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700  50%
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800 40%


  1.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以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目前仍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为达到国务院医改任务中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将由省卫生厅对以上目录进行整合调整后统一下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机构的基药规定提高5%报销的政策包含在统筹地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内,按照80%的比例进行报销。

  2.为便于实施异地结算和全市统一补偿标准,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各地不得另行制定。

  3.封顶线(最高补偿限额)为每人/年7万元。封顶线按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三)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正常产住院分娩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助,按400元/例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补偿问题。严格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10〕30号)文件执行。

  (五)关于贫困家庭疝气儿童住院补偿问题。严格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实施“西部贫困家庭疝气儿童康复计划”的通知》(川民发〔2010〕99号)文件执行。

  (六)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住院补偿问题。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住院补偿的问题。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560号)文件执行。

  (八)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关于农村儿童白血病住院补偿的问题。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681号)文件执行。(儿童先心病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九)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县(市、区)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对外伤的补偿可作部分的特殊规定。

  (十)其余有关补偿政策按照原定方案执行。

  四、大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次均费用限额、自付费用限额和年度住院人数绝对增长数限额等手段,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达县作为省上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认真组织,确保年初启动实施。

  五、强化基金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农合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杜绝挪用和违规使用基金,坚决打击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既要避免基金结余过多,又要防止基金收不抵支;要严格执行新农合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方案于即日起施行,补偿日期由入院时间为准。

  


主办单位: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蜀ICP备18026540号 网站标识码:5117000033
公安备案号511702020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