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1年3月份医改工作任务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下达2011年3月份医改工作任务,请认真抓好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月度任务完成情况。
一、各县(市、区)医改工作任务
1.做好迎接3月份省政府和市政府医改督查的各项工作。
2.医改中期评估样本县(大竹县、通川区、万源市)按照省、市要求认真做好医改中期评估的各项工作。
3.加强医改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将医改实施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建立包保责任制,县(市、区)政府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4.按照省、市下达的2011年度医改主要工作任务,做好医改任务的分解落实;及时上报市医改办要求上报的各项医改工作报表和信息。
5.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做好2011年新农合个人筹资工作,确保参合率达到95%以上。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标工作;实施好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工作,参合患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按其医疗费用的70%进行补偿报销,对符合条件的患儿,按其医疗费用的20%进行医疗救助。
6.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在建卫生项目的实施进度,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务必全面开工建设;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核定和具体落实工作,确保6月底前完成;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
7.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标工作;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力度,启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工作,确保城市居民电子建档率达到60%,农村居民电子建档率达到50%目标任务的完成;落实好省、市下达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
8.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落实国家各项补助补偿政策,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加大基本药物的监督抽检力度;达县、渠县确保3月31日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9.在通川区中医院和其它6个县(市)的县(市)人民医院启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二、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医改工作任务
(一)市卫生局
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2011年医改工作会和推进会精神,及时分解落实省医改办下达的2011年度医改主要工作任务。
2.按照市医改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对各县(市、区)落实医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3.做好迎接省政府3月份医改督查的综合协调工作。
4.督促在建卫生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进度。
5.实施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工作,落实新农合报销政策。
6.做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和村医培训等工作。
7.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
(二)市发改委
1.跟踪衔接已申报的2011年精神卫生、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力争申报项目均能正式下达。
2.督促已下达的卫生项目建设进度,做好月报工作。
(三)市财政局
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标相关工作;按规定及时拔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医改专项资金,落实好市级配套资金。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继续落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2.分解落实省医改办下达的2011年度医改工作任务书中医疗保障工作任务。
(五)市编办
督促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核定和具体落实工作。
(六)市民政局
分解落实省医改办下达的2011年度医改工作任务书中医疗救助工作任务。
(七)市教育局
1.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招收政策;研究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校医疗队伍和医疗站点建设工作。
2.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相关心理行为问题干预试点工作。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的建设,研究“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方案;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场所建设,调研各地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情况,为广大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尤其是青少年网络使用相关行为心理问题进行有效干预和主题研究。
(八)市计生委
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召开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座谈会,贯彻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倡议开展诚信自律活动;监督、检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3家、使用单位2家;抽查基本药物10批次。
2.拟定2011年度药品抽验计划;对部分配送企业基本药物配送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3.搞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督促企业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电子监管码的设备改造、人员培训和试运行等工作。
其他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医改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医改工作,及时上报医改工作信息。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