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5-05-04 00:00:00

达州市卫生计生委

11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方式:窗口直接受理办理)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91号)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申报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申请表》;

(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证明原件;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批件复印件或现执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批准资格)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出具《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出具《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三)审批:首席代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及告之权利;

(四)办结:制作许可(证)或不予许可批文,同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0818-2521032523260

投诉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8-2536663

市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卫生计生委:0818-2106061

网址:http//www.dzszw.gov.cn




主办单位: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蜀ICP备18026540号 网站标识码:5117000033
川公网安备5117020200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