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四)《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2009年7月)
二、申请条件
(一)产品原材料及配方、工艺合理、安全;
(二)生产现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三)有产品质量标准;
(四)产品卫生质量经法定机构检验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五)产品包装、说明书符合有关产品标签标准要求;
(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1.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2.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3.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市卫生监督支队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4.产品材料及配方。填报内容:(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分比例),适用范围(适用水压);(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材料成分(化学名及成分比例),防护材料成分(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功能,水流程图,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4)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功能,配方中主要成分(化学名及成分比例),适用范围,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5.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6.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7.生产设备清单;
8.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9.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10.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2.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13.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卫生许可延续所需材料(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许可延续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4.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6.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7.市售产品说明书;
8.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卫生许可变更所需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2.需作变更的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同时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生产地址名称:
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提交门牌号使用证明;
生产地址发生变化,按照新办证申请提供材料;
(4)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5)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6)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场所),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
(四)卫生许可注销所需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五)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材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材料(其中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在达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样品采封样时出具)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出具《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出具《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三)转外:首席代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牵头组织相关专家或业务人员进行现场勘测;
(四)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及告知权利。
(五)办结:制作许可(证)或不予许可批文,同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技术现场审查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技术现场审查和检测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0818-2523103;2523260
投诉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8-2522851
达州市卫生计生委:0818-2106061
网址:http://www.dzs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