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5-05-04 00:00:00

达州市卫生计生委

1.医疗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事项  窗口直接受理办理)


一、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2.按照要求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所设置医疗机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8)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校验、变更、注销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医疗机构校验、变更、注销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含门牌号使用证明);

4.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设置同意的书面文件(受理后组织进行);

6.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拟设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个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0.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及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医疗机构业务流程设计平面图(含总布局图、楼层布局图等);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信证明;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及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

9.医疗机构设备名录及相关批件复印件;

10.环境影响评价及消防验收合格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总结(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使用情况总结和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4.各诊疗科目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验原件);

5.各临床科室床位及大型医用设备情况(标注更新情况);

6.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处理情况(医疗机构必须以正式文本形式报告);

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9.医疗机构用房产权或者使用证明及医疗机构业务流程设计平面图(含总布局图和楼层布局图等);

10.开展与用血有关的诊疗科目(外科、妇产科等),还需提供临床用血资质证明复印件;

11.同时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四)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决议等);

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关于拟变更名称的医疗机构类别的设置规划要求,及符合拟变更名称相应医疗机构类别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变更地址

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门牌地址的,出

具门牌号使用证明材料;

迁新址执业的需公示按照医疗机构

变更执业登记审批流程办理。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历表;

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新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医师的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变更诊疗科目

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新增科室工作制度目录;

新增科室设备清单;

新增科室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诊疗科目中涉及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

5)增加床位

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

医、护、技人员花名册;

重要仪器、设备清单;

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目录;

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

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相关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6)变更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近期的资信证明,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证明材料(原件)。

(五)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出具《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出具《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三)转外:首席代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对无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不予审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继续进行转外程序)

1公示:申请人持公示文书在达州日报刊登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此程序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勘测:首席代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测;(10个工作日)

3论证或听证:公示、勘测完成后,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专家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依法进行听证。(20个工作日,此程序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四)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及告知权利。

其中,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送回单位审签。

(五)办结:窗口制作许可(证)或不予许可批文,同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其中,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转报省厅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30个工作日;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3.医疗机构校验:30个工作日;4.医疗机构变更:20个工作日;5.医疗机构注销: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0个工作日;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0个工作日;

3.医疗机构校验:10个工作日;4.医疗机构变更:10个工作日;5.医疗机构注销: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0818-25231032523260

投诉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8-2536663

市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0818-2522851

达州市卫生计生委:0818-2106061

网址:http//www.dzs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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