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5-05-04 00:00:00

达州市卫生计生委

14.医疗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事项  窗口直接受理办理)


一、法定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二00六第26号)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条件

达州市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如实规范打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打印填写提供的成品样件清单);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完整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同时提交打印件及可供电脑储存的电子文件)。其中影视广告、网络广告分别提供脚本和成品样件(VCDDVD版本),广播广告提供文稿和成品样件(有声光碟)。分别注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广告内容、时长;

(四)发布刊播该广告的媒体名称等相关资料(如发布影视广播广告的具体频道波段名称、发布时间及时长;刊登平面广告的具体刊物名称、发布版面;户外广告发布的具体地点等)。

(五)医疗广告证明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出具《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出具《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三)审批:首席代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及告之权利;

(四)办结:制作许可(证)或不予许可批文,同时通知申请人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0818-25231032523260

投诉电话: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8-2522851

达州市卫生计生委:0818-2106061

网址:http//www.dzs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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