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480号提案 办理情况(A)的函

发布日期: 2023-09-26 17:37:02

政协提案第234号答复

​尊敬的政协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组织开展《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宣传解释活动的建议”(第480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原《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作了修订完善,印发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二、新版《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登记人是否结婚的限制。将生育登记的主体从“夫妻”变成“凡生育子女的公民”,这一修改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新《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此修改意味着不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

(三)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现在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采集信息的不再要求当事人上传相关材料,只要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能调阅到既往的相关材料,群众不用再重复提交。

(四)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办。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可请民政工作人员代办或协助完成生育登记,系统会自动推送生育登记信息至“四川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当事人即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生育登记凭证》。

三、正确理解“生育登记”

首先,“生育登记”并非“上户口”,生育登记服务也并非户籍管理。生育登记服务主要是通过现场登记或网上登记,便于向育龄夫妇宣讲优生优育知识、健康服务项目,以及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育龄群众婚育情况的了解掌握,是人口监测工作的需要。而“上户口”属公安系统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所以“生育登记”并不影响“上户口”,新生儿上户仍按公安部门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其次,新版《办法》将生育登记主体从“夫妻”改为“公民”“取消生育数量限制”,并非“鼓励私生子”,也并非提倡“随便生”。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育),即生育的主体是“夫妻”,合法生育的数量是不超过“三个”。所以,生育登记只是卫健部门为做好人口监测工作,对新出生人口进行登记、进行统计,并不考量是不是“非婚生育”及“孩次”,更不追溯其生育的“合法性”。生育登记遵循“应登尽登”原则,只要生育就应登记,对生育的合法性不作判定。

最后,明确《办法》的效力。在我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上,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行政规章。这部《办法》仅仅是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决定》,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而制定的地方部门规定,并不会冲击、影响到现有的人口管理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法律继承制度。

以上是对您所提建议的回复,《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

(联系人:人口家庭科邱文浩,联系电话:0818-3091475)




主办单位: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蜀ICP备18026540号 网站标识码:5117000033
公安备案号511702020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