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周军先生:
您在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信箱关于“单位违规不发给职工生育津贴”的投诉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事科教科会同宣汉县卫生健康局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主要诉求
您反映,您的家属是宣汉县人民医院护士,生育保险正常在缴状态两年之余。2024年6月已生育,医保局生育基金根据上年度日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出职工应得生育津贴并于8月底发放给用人单位(宣汉县人民医院),结果单位以产假期间发放了扣除社保后的1000余元基本工资为由拒绝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请主管部门解决一下。
二、调查核实情况
您的家属产假前月待遇为基本工资2665.2元,绩效工资根据单位收入及职工贡献情况确定。单位月缴纳险金总额1770.1元(其中养老保险721.76元、失业保险27.1元、工伤保险11.55元、医保473.69元、公积金536元)。个人月缴纳险金总额1050.26元。您家属产假期间,宣汉县人民医院按月垫付基本工资(6-8月基本工资7955.6元,代扣个人部分险金(含清算1-5月养老保险)3190.78元,实领4804.82元。
2024年8月,宣汉县人民医院收到宣汉县医保局关于龚婷婷生育保险津贴21606.06元。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通知》(达市府规〔2022〕2号)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职工相关资料后,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归入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规定,宣汉县人民医院拟按医保局拨付的生育津贴扣除个人险金后执行,原县人民医院垫付的工资原路退回。
三、处理意见
我委责成宣汉县卫生健康局就宣汉县人民医院妥善处理您的诉求进行了沟通,对达州市基本医疗管理办法进行了解释说明,您表示愿意接受处理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督促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措施,坚决扛起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主体责任,为健康达州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
经办科室:市卫生健康委人教科
经办人员:岳远洋
联系电话:30914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