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来信情况

姓名: *** 来信时间: 1731652710
标题: 关于请求查处达州市第二人医院医生张杰、马越违规诊疗行为的第三次来倍
内容: 已看到你们在问政四川中的回复,在此提出我的意见。患者是因前列腺疾病就诊(尿痛尿血只有8月14日至8月16日三天,属前列腺疾病,医生开的药也是治前列腺炎的药),8月20日尿检没有血尿。8月22日膀胱B超显示膀胱1.1公分x1.1公分占位为良性(影相显示边界清,形态规则,无血流信号),这就是没有膀胱活检手术指征。经尿道膀胱镜活检,取了0.5公分组织,这种手术医保目录里没有该项目。你们答复的经尿道膀胱肿瘤特殊治疗,电凝、电切均为治疗,但电切应为整体切除1.1公分x1.1公分,顺带去做病理检查,这才为治疗,而不是为了活检而这种创伤极大的手术。既然高度怀疑恶性,为什么不整体切除?而把这个医生高度怀疑为恶性肿瘤的新生物留在膀胱里干什么呢?请市卫健委就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违法给我一个书面正式答复,通知我到贵委来领取就可。后期该反映问题,该走法律程序,那是我的事情。谢谢!另外贵委问了非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专家,说这个手术该做,请问有专家签字吗?有会议记录吗?这么严肃的属于执法范畴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了吗?如有请提供复印件给我,谢谢!

回复情况

处理部门/人: 医政科 回复时间: 1732582583
回复内容: 李女士: 您好!您反映的“查处达州市第二人医院医生张杰、马越违规诊疗行为问题”已收悉,经我委医政科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主要诉求 群众反映:是因前列腺疾病就诊(尿痛尿血只有8月14日至8月16日三天,属前列腺疾病,医生开的药也是治前列腺炎的药),8月20日尿检没有血尿。8月22日膀胱B超显示膀胱1.1公分x1.1公分占位为良性(影相显示边界清,形态规则,无血流信号),这就是没有膀胱活检手术指征。经尿道膀胱镜活检,取了0.5公分组织,这种手术医保目录里没有该项目。你们答复的经尿道膀胱肿瘤特殊治疗,电凝、电切均为治疗,但电切应为整体切除1.1公分x1.1公分,顺带去做病理检查,这才为治疗,而不是为了活检而这种创伤极大的手术。既然高度怀疑恶性,为什么不整体切除?而把这个医生高度怀疑为恶性肿瘤的新生物留在膀胱里干什么呢?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反映“无活检手术指征”的问题。经核实,2024年8月10日,患者李本义,男,91岁,因“反复咳嗽、咳痰、气喘4+年,伴间断胸痛1周”到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住院治疗。8月16日,患者出现尿痛、尿频、血尿等症状且往有明确的肝恶性肿瘤病史医生为其完善相关检查。8月17日,患者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大于100ng/ml、CT检查提示“膀胱改变,建议充盈后复查或增强检查”(附件1),因患者未能充盈膀胱,故未做增强检查。8月19日,患者前列腺MR平扫检查提示“T2WI评分5分;DWI/ADC评分5分,诊断考虑前列腺癌”(附件2)。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医生对患者进行抗感染、补肺活血等支持治疗,呼吸疾病病情稳定。 8月20日,患者因“血尿、前列腺结节、PS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升高”转泌尿外科进一步治疗,管床医生为马越主治医师(8月29日更换为杨天副主任医师)。经药物治疗,患者尿路刺激症状好转,能充盈膀胱,于8月22日复查泌尿系彩超,检查提示:“考虑占位,建议进一步检查”(附件3),医生结合患者肝恶性肿瘤病史以及在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住院期间检查情况,不排除恶性肿瘤转移可能。经医患沟通,患者及患者家属未接受CT增强检查(附件4)。 8月23日,在征得您及患者同意后(附件5),张杰副主任医师(主刀)、马越(第一助手)为患者行“膀胱新生物电切活检术+经直肠前列腺穿刺活检术”,术中尿道外口狭窄,等离子电切镜无法置入,常规行尿道外口扩张及尿道外口腹侧切开,顺利置入电切镜。术中见膀胱左右侧壁见局部粘膜滤泡增生,表面充血,大小1.0cm*1.0cm,直视下将左右侧壁滤泡样新生物整块切除,并将取出物进行检查,因手术用电刀为环形电极,故检查报告中检查所见为“灰白组织一堆,直径0.5cm”,结果显示“(膀胱)慢性炎,血管扩张充血、前列腺腺泡性腺癌”(附件6)。9月14日,患者复查彩超,检查结论为:“膀胱壁稍高回声,请结合临床病史”(附件7),未提及膀胱占位问题。 《中国泌尿外科和男科疾病诊断治疗指南》(2022版)指出“血尿是膀胱癌最常见的症状、膀胱镜检查和活检是诊断膀胱癌最可靠的方法”(附件8);同时我委责成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三次组织相关专业专家(非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是否应做膀胱镜检查及整个诊疗过程进行讨论,意见为患者手术指征明确。 (二)关于反映“医保目录无该手术”的问题。经核实,患者本次住院治疗医院为其行膀胱新生物电切活检术。手术计费信息中项目名称规格为“经尿道膀胱肿瘤特殊治疗”,在《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汇编》(2023年版)中项目代码为331103026,金额为1125.00元。 三、处理结果 2024年10月29日,我委组织医患双方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进行沟通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11月19日,您到我委反映该情况,我委工作人员就相关情况与您进行沟通,并告知您,我委将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待调查核实后将再次与您进行面对面沟通,您表示理解。感谢您对达州市卫生健康事业的支持与理解!如您对此还有疑问,可致电我委进行咨询。(经办人:何东 经办科室: 医政科 电话:0818-3091487)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