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来信情况

姓名: *** 来信时间: 1755332793
标题: 达州民康医院管理不到位
内容: 我的儿子王鹏于25年4月7号到达川区民康医院住院,入院时体重108斤,营养状况良好且肝功能正常。住院55天,出现低血压,心动过缓等情况被送川东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孩子营养不良,体重100斤,肝功能异常。在川东医院住院10天,6月10号返回民康医院,但医院表示因肝功能问题,要低剂量用药,医院仅进行电休克,约束等措施治疗。7月17号医院要求出院,但孩子的病情并没有得到控制,医生告知怕承担风险,要求回家后自行加大药量。我认为院方管理不当,导致孩子身体健康受损,医院低剂量用药是否合理,希望卫健委核实处理,谢谢!

回复情况

处理部门/人: 医政科 回复时间: 175695583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达州民康医院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我委已收悉,立即组织工作专班展开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主要诉求 您反映:自己孩子(王鹏)于2025年4月7日到达州市民康医院就诊,入院时体重108斤,营养状态良好且肝功能正常。住院55天后,孩子出现血压低,心率过缓等情况被送到达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孩子严重营养不良(体重100斤),肝功能异常。针对此情况,自己向卫健委反馈后,卫健委对该院进行了调查。经过治疗后,6月10日孩子返回民康医院继续治疗精神疾病,但医院却表示因肝功能问题,要低剂量用药,医院便仅进行电抽搐、治疗肝功能、约束、低剂量用药等措施进行治疗,自己认为院方是挟私报复。7月17日医院便要求孩子出院,但孩子精神疾病类病情怕并未得到控制,医院告知怕承担风险,要求孩子回家后自行加大药量,现孩子在重庆市精神医院治疗,自己认为医院管理不当导致孩子身体健康受损,家长花费大量资金治疗,且自己想了解医院进行低剂量用药是否合理,故来电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1.医院管理不当,导致身体健康受损;2.告知低剂量用药是否合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体重减轻及肝功能受损等健康问题。患者入院时处于疾病复发期,行为紊乱、活动量显著增多,机体持续处于高代谢、高消耗状态,导致每日能量需求增加。但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食欲减退,并且受精神症状支配,其入院当天(2025年4月7日)便出现拒食现象,医护人员对此高度关注,采取了劝食、喂食等多种措施协助其进食。患者仍存在间断性拒食,即便进食,每次进食量也较少(记录显示多在100-300g之间)。为保障患者基本营养,给予了相应支持治疗。在患者出院前的复查中,总蛋白64.6g/L,白蛋白40.3g/L均处于正常参考值范围内,未发现明显营养不良现象。 患者有“乙肝小三阳”病史20余年,既往未接受规范治疗,5年前检查已发现其“肝功能异常”。肝功能显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76.6U/L(升高)、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41.7U/L(升高),入院时已存在肝功能异常。该院在治疗精神疾病的同时对其肝功能进行监测,并予以保肝治疗,并非住院期间新发或由住院诊疗行为所导致。 (二)小剂量用药问题。患者因精神分裂症复发住院,需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控制症状,住院期间主要使用了口服利培酮片,剂量范围为1-3mg/次,每日2次。该药物的使用剂量是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体重、肝功能状况、精神症状的严重程度及既往治疗反应等)制定的个体化方案。所使用的利培酮剂量(单次剂量1-3mg及日剂量2-6mg)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范围之内。根据《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相关原则和要求,不存在超说明书剂量用药的情况。 三、处理意见 投诉问题收悉后,我委立即责令市民康医院开展情况自查,经调查组核实,该院小剂量用药符合用药规范,暂未发现医院管理不当导致患者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 四、联系沟通情况 我委工作人员于2025年8月21日,电话向您反馈调查情况。感谢您对达州市卫生健康事业的支持与理解!如您对此还有疑问,可致电我委进行咨询。 经办人:刘浚; 经办电话:0818-3091478; 经办单位:市卫健委医政科 ; 办理时间:2025年9月4日